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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不肯赔,怎么索赔?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61次 时间: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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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周先生和弟弟是陕西农村人,他们在北京打工好多年了,一年前周先生开了个自行车修理部,弟弟就在店里帮忙,2011年夏天傍晚,因为天热,其弟弟在店铺对面的人行道上睡觉,当时有辆卡车在倒车,倒到人行道上将其弟弟压死了。
  交警认定卡车司机全责,但对方不肯赔偿。其弟弟还有两个不到10岁的小孩。那么,周先生应该怎么办?其弟弟的死对方应该赔偿多少?
  律师解析
  周先生可以提起诉讼,将卡车司机所在公司列为被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
  首先,如果对方不赔偿,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就本案,首先要确认驾驶员和车主的关系来确定诉讼主体,通常开这种大型卡车的多是物流公司,也就是说若驾驶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另外,周先生要到交警部门调取事故资料,确认该车辆有无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若有保险就好,最终将物流公司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其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直接赔付责任。
  这样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的实现才有保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对周先生弟弟的死亡,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抢救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者近亲属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其次,对于赔偿额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本案赔偿额的关键在于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赔偿的批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周先生的弟弟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周先生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在北京居住生活满1年以上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北京,则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死亡补偿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可支配收人的20年计算,丧葬费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算。如2010年4月的统计数据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可支配收入为2883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324元,职工年平均工资39502元。
  本案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周先生的弟弟有两个小孩,被抚养生活费计算至小孩18岁止,因其和妻共同抚养的,则赔偿费按1/2计算。
  另外,《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但这部分赔偿其实是计人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贵、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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