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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522次 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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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韩某系河北某市人。1983年,与李某结婚,后生有四个子女。2005年,50多岁的韩某在一次聚会上偶然结识了年仅20周岁的姑娘林某,后二人来往密切,最后发展成了同居关系。
  2007年初,韩某到西安开厂,生意十分红火。2007年5月,林某在西安产下一男婴,韩某赶回老家,给小孩办满月酒,并为其取名韩阳。2008年8月,韩某还以韩阳的名义在西安购买了一套价值15万余元的商品房,供其母子二人共同居住。
  为达到摆脱李某的目的,2008年韩某以妻子李某无端猜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李某对此无异议,法院在同年6月8日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后韩某即带着林某与韩阳到武汉共同生活。
  2009年3月6日,韩某心脏病突发而死,死时对其百万家产未留任何遗嘱,其原来子女对家产进行了分割。林某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韩某能有今天,与自己这几年来对他的照顾分不开,遂与儿子韩阳一起将韩某子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分割韩某遗产。那么,法院能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由于韩某与林某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同居期间所生子韩阳为非婚生子女,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因此韩阳有权继承韩某的财产。
  而林某与韩某末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合法夫妻,自然没有法律上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林某一直在韩某身边照顾,其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生父母的遗产有同样的、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更不能加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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