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主张与子女一起生活法律支持吗?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76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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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75岁的李老太是普通乡下妇女。她早年生有三儿两女,两个儿子在外地工作,其余三人在农村生活。老伴2年前去世后,李老太一直一个人居住在3间小平房内(该房子早在老伴去世前就已经低价卖给了小儿子)。老人主要靠在外地工作的两个儿子寄钱作为生活来源,3亩多承包田则交由小女儿耕种收获。2012年秋,李老太患重感冒病愈后,记忆力明显减退,生活自理能力变差,便与两个女儿商量,想与她们中的一家一起生活。小女儿当即表态:您所居住的房子归谁,就应当与谁一起生活。
大女儿则以自己没得到老人的任何财产为由拒绝。当李老太向小儿子提出一起居住时得到的回答是:“您与小儿媳妇矛盾积怨多年一直未解,若一起生活整天吵吵闹闹的,日子咋过呀?再说,这些年您一直居住着我的房子,也算我尽孝了。”
乡下的儿女们说不通,李老太又与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联系,却因两个儿子家住房条件都不宽裕而未能如愿。为了能和儿女生活在一起,老人还几次求助村委会和乡司法所,没想到村干部及司法所人员的介入不仅没能让她回到子女身边,反而加深了子女对她的埋怨。
面对冰冷的家和拮据的生活,想到自己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之年却遭到五个子女的拒绝,老人既伤心又愤怒,最终将五个子女全部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支持李老太的要求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问题,即老人的诉讼请求应与现实相结合;老人无耕种能力时,子女有无偿代耕义务;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子女无论是否得到财产,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当子女末尽赡养义务时,老人起诉主张权益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这种支持也要考虑到子女尽赡养义务的现实境况。
本案中,若李老太坚持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即使能得到法律支持,其结果很可能是导致老人过“串房檐”的日子,效果未必好。
而经调解,双方均做出让步,不失为两全选择。 另外我国《c》《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以无论老人处置财产是否公允,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
那种以未得到老人财产而拒绝尽赡养义务的观念是错误的。 所以,为了既解决老人的养老窘境,又促进家庭关系和谐,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李老太去养老院生活,老人的承包田由乡下的三个子女共同代耕,老人除承包田收入外,不足部分由五个子女根据自家生活条件,有差别的承担其养老院费用,五个子女定期看望老人并适当给予照顾。
此外,本案也从另一侧面告诉我们,老年人也要善于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在处置财产时,应尽可能考虑周全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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