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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下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74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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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情形一:张某的父母在张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与黄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


  情形二:张某和黄某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后张某和黄某离婚。

  情形三:张某和黄某结婚后,张某和黄某的父母分别出资60万元和40万元为二人购买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张某与黄某感情不和离婚。

  情形四:张某与黄某结婚后,张某父母的房子参加房改,张某与黄某用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产权登记在张某父母的名下,后张某与黄某感情不和离婚。

  那么,以上四种情形下的房产应该怎样分割?

  律师解析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俗,子女在结婚时父母一般都会资助购买婚房,资助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经济条件好的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就干脆给购买一套房,经济条件比较差的父母一般也会在子女结婚时出首付款购房,然后由子女还贷,等等。

  但是,房子购买了,离婚时麻烦就来了,由于房子价值较大,双方争执不清,更多时候需要撕破脸皮对簿公堂。针对以上几种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以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加以说明:

  情形一: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张某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张某的个人债务。

  张某和黄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张某对黄某进行补偿。此种情形适用于张某婚前自己出首付购买房屋并办理贷款,婚后与黄某共同还贷,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情形二: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可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应该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此种情形适用于张某父母在张某婚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情形三: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按照张某和黄某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张某和黄某按份共同,张某占60010,黄某占40%。至于分割方式,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此种情形下,双方需保留出资时的相关证据,否则诉讼时可能导致不利后果。以此种方式出资购买房屋的,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建议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注明该房屋为双方子女按份共有,并注明各自的份额。

  情形四: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产权属于张某父母,至于张某和黄某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视为张某和黄某的共同债权,由张某父母予以偿还,然后分割。此种情形适用于张某父母出资一部分,张某和黄某出资另外一部分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父母名下时,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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