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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的子女怎样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73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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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0年,韦某与谭某夫妇的大女儿韦某莹8岁,次女韦某圆2岁。这年3月25日19时,被告淡某驾驶一辆“桂林大宇”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4线1870KM +850M处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由韦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及桂LOT511号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员(即韦某妻子谭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在道路中央划分有单黄实线的路段会车时越线行驶,有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淡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在道路中央划分有单黄实线的路段会车时越线行驶,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索赔未果,韦某、谭某夫妇的未成年子女韦某莹、韦某圆将各被告方诉至法院。因未成年人韦某莹、韦某圆的父母亲在事故中死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原告韦某莹、韦某圆的祖父母韦某益、韦某娇既是原告又是其法定代理人。最后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责任比例判决由各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89251. 25元。
  律师解析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我国设置了一种法律制度即监护制度。
  实行监护制度,就是由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理或协助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
  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其子女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是兄姐。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父母双亡的子女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亲属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例如: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都有监护能力时,应该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否有抚养关系、对被监护人员是否更为有利等因素考虑,由他们共同协商确定。
  可以由一个人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一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予以辅助。如果法定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实际中也允许法定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父母双亡子女的所有法定监护人都不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该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一人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对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监护人一经人民法院裁决指定,就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认真保护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再争议或推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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