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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怎样处理?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50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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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李某(女)和张某(男)是2004年结婚的,婚后育有一子,近一年,李某发现张某有了外遇,然后就离婚了。李某想抚养孩子,可是张某不同意。那么,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处理?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将带给子女三个问题,即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分担和变更。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究竟由谁抚养更合适,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由父亲抚养:
  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婴儿不宜由她哺乳或抚养;
  母亲因职业等原因不能哺乳的;
  母亲出走或因其他原因不哺乳婴儿,必须由父亲抚养的。
  哺乳期后,没有识别能力的子女随谁生活由父母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从有利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双方实际情况主要指:父母对子女的感情;父母的政治思想和品德;父母的抚养条件。有识别能力的子女(一般指十周岁以上子女)随父随母生活,由他们本人选择。
  对有争议的独生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时,除考虑上述父母三方面的情况外,在不损害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一般会考虑双方的合理要求。
  如已绝育又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要求抚养子女,或年老多病不能再婚的一方要求抚养子女,只要有可能都将予以照顾。
  第二,子女的抚育费。子女的抚育费主要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个部分。由于离婚后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费用原则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不必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依法负担上述费用。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在具体处理这类问题时,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是离婚后,父母有负担子女抚育的平等义务。
  二是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给付办法。这些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确定抚育费数额时,应当兼顾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既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关于给付抚育费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自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
  关于给付抚育费的方法,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给付现金,有时也可给付实物。凡有工资收入的,一般应按月或定期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一次给付。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明确、具体地载人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第三,抚育费的变更。抚育费的变更有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又有追加费用的能力,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适当增加抚育费用。至于是否增加和增加多少,应由当事人妥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离婚父母只有依法做到上述几个方面,才算是对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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