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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需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44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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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林琳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首都师范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首都师范才通知他所在的系,以林琳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为由,拒绝给他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林琳认为学校的做法于法不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林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律师解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所需具备的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除需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外,还需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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