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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出轨”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60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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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赵旺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罗菲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观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罗菲发现赵旺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02年5月,赵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罗菲以赵旺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赵旺支付违约金30万元。那么,赵旺的诉讼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我国也同样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做出详细的规定。现在一些法院的判决,可以说还处于摸索和实验的阶段。但就这种摸索来看,各个法院对这种“忠诚协议”都还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为这种协议,既不违法,也没有限制男女一方的正当权利,而且还非常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互负有忠贞义务的规定。此外,这一协议,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婚外情”的发生,但毕竟有一定的积极预防作用。这对家庭穗疋、社会和谐餡起到很大的作用。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限制了对方人身自由的协议,应当是无效的。或者说,感情问题,只能用感情和道德来调整和维持,而不能用协议的方式来束缚人们的感情。所以,“忠诚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司法审判应当以服务社会、稳定社会为终极目标。在目前社会上的“婚外情”如此频发的情况下,法院对“忠诚协议”给予支持和肯定的态度,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法院判决赵旺支付罗菲“违约金”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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