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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小心霸王条款 小心中介用违约金套牢你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55次 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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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小心霸王条款 小心中介用违约金套牢你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王先生表示,像某江房地产这样的中介公司一定不在少数,而有他这种类似遭遇的购房者也一定大有人在。前车之鉴,后世之师,他愿意将自己的经历坦陈出来,以便购房者能避免中介公司

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王先生表示,像某江房地产这样的中介公司一定不在少数,而有他这种类似遭遇的购房者也一定大有人在。前车之鉴,后世之师,他愿意将自己的经历坦陈出来,以便购房者能避免中介公司设计的“陷阱”,也能对中介公司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王先生亲历
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知情权
据王先生介绍,某江房地产的卢姓职员首先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了客户的知情权,致使中介口头上的承诺未得到有效兑现。
第一,在时间上,该中介声称房龄为8年,也就是于2000年交房,但实际上,产证注明的时间是1994年;第二,在房屋位置上,中介介绍该房位于龙东路,但经王先生考察实际上位于杜鹃路,最后在他的一再要求下,中介答应对产证进行了变更;第三,在付款方式上,中介表示可以刷银行卡,但是在现场交款时,业务员要求客户只能交现金,王先生只得辗转取现,一下子交了20多万的现金。
意向金变定金,诱导客户违约
更离谱的是,在跟原业主见面前,卢姓职员告诉王先生,他交的2万元是意向金,但在现场刷卡的时候,意向金突然变成了定金。于是,王先生提出质疑并进行交涉,但此时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中介为了打消王先生的疑虑,及时利用了王先生对房源比较满意的心理,宽慰他这不是什么大问题,以进一步“套牢”客户。
王先生在交了定金之后,经一再打听花木一带的房价,向中介公司表示原价91万的房子价格稍高了,希望能降低到88-89万左右。此时,中介公司采取诱导的方法,“帮助”王先生违约,建议王先生写一个不接受此价格的书面报告。而如果原业主不同意,王先生又坚持不买房的话,造成的后果将有:一是2万元的定金打了水漂,二是得交20%的总房价违约金。王先生再三权衡之下,决定忍痛割爱,不再讨价还价。
王先生在交纳房款首付之后,向中介提出希望开具一张包括原业主、某江房地产等落款的收据,但中介却表示无须该公司出具任何收据,只要有银行的收帐单即可。
买了房还交三个月租金
2007年12月20日,王先生顺利过户拿到房屋产证,但令他意外的是,交房日期定在2008年3月11日,其间有近三个月的空档期。期间,王先生继续租住在此房,向原业主缴纳房租,而原业主未曾补偿一分钱的补贴。
事后,王先生觉得正是由于中介的不作为、交易成功后态度上的轻慢,以及始终站在原业主的立场进行所谓的“协商”,才让势单力薄的自己多交了三个月的房租。王先生认为中介为了达成一笔交易,原业主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两者才“共谋”,让客户一再吃哑巴亏。
服务不到位,所谓的“专家”不专业
据王先生介绍,办理过户手续当天,约好的时间是下午1:30,但一直等到2:30,中介方面负责协助办理过户的工作人员才到场。
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在中介某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原业主重新办理了一趟过户手续,提交了营业税,而根据规定,房龄超过5年的房子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是可以免营业税的,让原业主也跟着忙活了一场,可见所谓的“专家”并不专业。
王先生认为,作为一个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整个服务环节中未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没有真正起到中介公司应当起到的“居间”作用,反而通过欺瞒等不正当手段来笼络客户,稳定房东,这样的行为有违职业道德,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引起广大购房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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