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定金可以返还吗?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45次 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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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定金可以返还吗?
1、在交完意向定金后7-10天签正式合同,交齐首付款或全款,不过这个时间如果有特殊原因应该可以与售楼小姐协商,看看能不能稍微晚些时间,但一般也不会超过15天的。
2、付款方式一般为一次性付款或按揭贷款,没有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意思是,分期付给开发商部分房款,而不是一次性交清,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开发商卖出房子就要拿到全部房款,即使您贷款购房,贷款部分房款也是由银行支付给开发商的。
3、如果您不愿意按揭购房,而时间又紧张无法凑齐全款,那只能与售楼小姐或销售经理协商了。或者先贷款买,等手里资金了,再办理提前还款也不失为一种办法
属于房屋买卖协议的范围,属民事的范畴。
民事范畴只需要双方协商即可。
如在变更的范围内造成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索赔。、是否确定合同上约定的是“定金”,如果是,定金应该不能退;
4、签订合同,但约定的是“订金”,可以要求返还;
5、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定金”,可以辩称约定的而是“订金”而非“定金”,要求返还;
6、不管是否您本人签字,只要对方有证据证明您的表妹是得到您的授权,才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都由您本人承担。
定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与“订金”,因各自的作用不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首先,“定金”的作用主要有两种: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若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一般只退回收到的订金;若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那么收受的一方常常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1、在交完意向定金后7-10天签正式合同,交齐首付款或全款,不过这个时间如果有特殊原因应该可以与售楼小姐协商,看看能不能稍微晚些时间,但一般也不会超过15天的。
2、付款方式一般为一次性付款或按揭贷款,没有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意思是,分期付给开发商部分房款,而不是一次性交清,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开发商卖出房子就要拿到全部房款,即使您贷款购房,贷款部分房款也是由银行支付给开发商的。
3、如果您不愿意按揭购房,而时间又紧张无法凑齐全款,那只能与售楼小姐或销售经理协商了。或者先贷款买,等手里资金了,再办理提前还款也不失为一种办法
属于房屋买卖协议的范围,属民事的范畴。
民事范畴只需要双方协商即可。
如在变更的范围内造成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索赔。、是否确定合同上约定的是“定金”,如果是,定金应该不能退;
4、签订合同,但约定的是“订金”,可以要求返还;
5、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定金”,可以辩称约定的而是“订金”而非“定金”,要求返还;
6、不管是否您本人签字,只要对方有证据证明您的表妹是得到您的授权,才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都由您本人承担。
定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与“订金”,因各自的作用不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首先,“定金”的作用主要有两种: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若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一般只退回收到的订金;若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那么收受的一方常常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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