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新经济背景下的治理创新
来源:人民网 浏览:172次 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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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应重视新经济背景下的治理创新
新经济具有颠覆式创新、跨界融合、数据驱动、生态共荣等特点,发展范式与传统工业经济截然不同,导致新经济与基于工业经济思维的传统管理模式的矛盾愈发凸显。
近年来,我国新经济蓬勃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共享经济等不断引发生产生活方式变革,为人们衣食住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基于工业经济思维的传统管理模式形成一定冲击,倒逼治理创新。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屡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他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经济发展范式之变倒逼治理创新
新经济具有颠覆式创新、跨界融合、数据驱动、生态共荣等特点,发展范式与传统工业经济截然不同,导致新经济与基于工业经济思维的传统管理模式的矛盾愈发凸显。
首先,新经济企业重塑治理需求。以瞪羚、哪吒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企业对制度和政策的需求与传统企业截然不同,传统的行业管理规则、政策工具和产业培育手段都难以适应新经济企业的发展需求。一是传统市场准入制度不适应新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多源自创业,对现有产业与社会体系带来变革式创新,其发展之初可能面临无法律法规可依、合法性模糊,无标准可寻、业务开展受限等问题。例如,出于安全考虑,此前有关法规曾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直到2020年国家发改委才出台文件,明确可以在卫生健康领域探索推进互联网医疗医保首诊制和预约分诊制。二是传统监管制度与新经济企业不适配。新经济企业创新速度往往超过政府监管制度的创新速度,进而容易产生监管空白、重复监管、“一刀切”监管等问题。例如,企业跨界融合属性容易导致政府多个部门对其进行重复调研和监管,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存和管理成本;而且“一刀切”式的监管常常变成扼杀跨界新业态的工具。三是现有政策手段不适用于新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具备爆发式成长特点,给予土地、资金等针对传统企业的促进方式往往不能满足和支撑新经济企业爆发式增长的需求。对于新经济企业来说,更加需要的是场景开放、政策创新等带来的新技术试验机会和业务增长机会。例如,近年来,成都、重庆、沈阳等多地政府面向全国发布场景机会清单,探索以场景吸引、培育新经济企业的新路径。
其次,数字经济发展变革治理模式。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在政府和市场涌现出“平台”这个具备双重性质的跨界组织形态,其天生具有社会属性,因此自然承担起了部分公共治理的功能。当前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是企业平台连接的主体已扩展到普通消费者、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及政府部门,面临数量巨大的纠纷和各种问题,且既要兼顾各方面的诉求和利益,又要及时有效处理纠纷问题,一旦处置失当或迟缓,损失难以估量;另一方面是政府以传统“线下单个企业市场”模式来规范数字经济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反而会导致规制不及时、规制不当、规制偏差甚至规制过度等问题。因此,企业必然会主动联手政府,承担起局部市场的协调和监管职能。此外,数字经济企业可以灵活运用与其他各类主体的民主协商和所掌握的数字技术等优势手段,成为政府治理有效的补充与支撑。
再次,数据驱动带来一定治理挑战。一方面,数据产权制度还不完善;另一方面,企业数据不当收集和使用现象时有发生,“强制搜集”“数据霸权”“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等不加限制的数据利用行为会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要实现数据的合法有效搜集、价值挖掘及隐私保护,需要建立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数据治理体系,强化协同配合。
为了适应新经济发展范式,迫切需要加快探索并建立适应和推动新经济发展的治理方式,从工业经济的政府管理走向新经济的创新治理成为“时代之需”。
新经济企业积累了一定治理经验
新经济时代的治理创新该如何做,部分新经济企业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在文化内容治理领域,部分新经济企业一方面加强平台自治,实行加大原创激励、发布反低俗小程序、采取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等;另一方面,主动开展反诈骗、反传销、反赌博监测等,有力支撑政府监管部门,形成政企协同治理;同时,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建立专家团监督机制等等,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食品安全领域,也有新经济企业探索建立完整的预警、规范和惩罚机制,创新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新模式。如建立平台管理制度,在商户准入、平台规则、评价体系等方面规范化、科学化;研发和应用监测系统,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监管;引入专业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
在城市静态交通治理领域,新经济企业依托其技术和运营优势,打造智慧停车管理平台,与交通、城管、交警等多个部门联动,形成协同治理格局。这种静态交通治理模式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落地,有效解决了城市“停车难、停车乱、治理难”等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相较于基于工业经济思维的政府管理,当前涌现的新治理呈现三大变化。
第一是理念变化,从管理走向治理。管理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界分,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二元管理关系,这是行政或司法约束思维,而治理强调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管理,除却约束思维外,更加强调公共服务思维。
第二是主体变化,从以政府为核心向多元主体转变。尤其是新经济企业的参与,打破了原有的公共服务边界,承担起了部分社会与行业治理功能,并不断拓展治理领域;同时对于其他主体,如消费者、公众、社会组织等来说,参与治理的投诉反馈、监督举报等渠道变得更加便捷、透明。
第三是手段变化,更加灵活、高效。就政府而言,在行政、司法、政策手段外,开放场景成为新的社会治理手段;就企业而言,通过制定守则、标准、程序等灵活多样的规则参与到治理当中;此外,数字技术还提升了治理的实效性和精准性。
多方合作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
当前,进一步提升新经济治理能力,需要多方合作,加强研究。重点强化政府、企业与智库的合作,加强对新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关键制度障碍等问题的研究,建立服务于新经济发展的治理体系。
第一,营造促进创新、主体公平导向的政策和监管环境。充分把握新经济创业式创新特点,坚持“促进创新、主体公平”原则,优化政策和监管环境。一是强化政策先行先试。放宽行业准入许可,全面清减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丰富瞪羚、哪吒等高成长企业培育、场景建设、数据开放、产业跨界的政策供给,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政策制定和调整机制。二是建立创新导向的监管机制。坚持安全红线、包容审慎理念,通过设置“观察期”“规制沙盒”等方式,允许一时看不准的新业态新模式在“安全空间”内试错;探索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根据新经济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生态治理。充分把握新经济生态化属性,引导企业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发挥各自特点和特长,探索生态共治。一是坚持政府“掌舵不划桨”原则,加快政府向生态环境的营造者、产业服务的组织者转变。二是鼓励企业发挥平台、技术、数据等优势,积极参与平台治理和社会协同治理。三是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市场竞争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四是利用数字技术,进一步优化和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监督机制。五是探索敏捷治理机制,鼓励具有不同目标和利益诉求的参与主体之间探索建立利益协商机制,科学合理地化解和解决利益差异化所产生的纠纷与冲突。
第三,优化完善数字治理。数字技术应用提高了治理的效率,成为治理的重要工具。政府和企业作为数据资源的主要掌握者,要积极探索高效互动、监督到位的数字化治理机制。就政府而言,一是要加快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明确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顶层设计;二是要逐步制定和拓宽数据开放清单,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政企数据双向流通;三是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利用数字技术优化政务服务。就企业而言,一是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数据收集、利用和保护机制,规范数据使用行为,确保数据安全;二是要利用数字技术建立和优化平台治理体系和风控管理体系,形成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
新经济具有颠覆式创新、跨界融合、数据驱动、生态共荣等特点,发展范式与传统工业经济截然不同,导致新经济与基于工业经济思维的传统管理模式的矛盾愈发凸显。
近年来,我国新经济蓬勃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共享经济等不断引发生产生活方式变革,为人们衣食住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基于工业经济思维的传统管理模式形成一定冲击,倒逼治理创新。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屡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他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经济发展范式之变倒逼治理创新
新经济具有颠覆式创新、跨界融合、数据驱动、生态共荣等特点,发展范式与传统工业经济截然不同,导致新经济与基于工业经济思维的传统管理模式的矛盾愈发凸显。
首先,新经济企业重塑治理需求。以瞪羚、哪吒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企业对制度和政策的需求与传统企业截然不同,传统的行业管理规则、政策工具和产业培育手段都难以适应新经济企业的发展需求。一是传统市场准入制度不适应新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多源自创业,对现有产业与社会体系带来变革式创新,其发展之初可能面临无法律法规可依、合法性模糊,无标准可寻、业务开展受限等问题。例如,出于安全考虑,此前有关法规曾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直到2020年国家发改委才出台文件,明确可以在卫生健康领域探索推进互联网医疗医保首诊制和预约分诊制。二是传统监管制度与新经济企业不适配。新经济企业创新速度往往超过政府监管制度的创新速度,进而容易产生监管空白、重复监管、“一刀切”监管等问题。例如,企业跨界融合属性容易导致政府多个部门对其进行重复调研和监管,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存和管理成本;而且“一刀切”式的监管常常变成扼杀跨界新业态的工具。三是现有政策手段不适用于新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具备爆发式成长特点,给予土地、资金等针对传统企业的促进方式往往不能满足和支撑新经济企业爆发式增长的需求。对于新经济企业来说,更加需要的是场景开放、政策创新等带来的新技术试验机会和业务增长机会。例如,近年来,成都、重庆、沈阳等多地政府面向全国发布场景机会清单,探索以场景吸引、培育新经济企业的新路径。
其次,数字经济发展变革治理模式。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在政府和市场涌现出“平台”这个具备双重性质的跨界组织形态,其天生具有社会属性,因此自然承担起了部分公共治理的功能。当前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是企业平台连接的主体已扩展到普通消费者、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及政府部门,面临数量巨大的纠纷和各种问题,且既要兼顾各方面的诉求和利益,又要及时有效处理纠纷问题,一旦处置失当或迟缓,损失难以估量;另一方面是政府以传统“线下单个企业市场”模式来规范数字经济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反而会导致规制不及时、规制不当、规制偏差甚至规制过度等问题。因此,企业必然会主动联手政府,承担起局部市场的协调和监管职能。此外,数字经济企业可以灵活运用与其他各类主体的民主协商和所掌握的数字技术等优势手段,成为政府治理有效的补充与支撑。
再次,数据驱动带来一定治理挑战。一方面,数据产权制度还不完善;另一方面,企业数据不当收集和使用现象时有发生,“强制搜集”“数据霸权”“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等不加限制的数据利用行为会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要实现数据的合法有效搜集、价值挖掘及隐私保护,需要建立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数据治理体系,强化协同配合。
为了适应新经济发展范式,迫切需要加快探索并建立适应和推动新经济发展的治理方式,从工业经济的政府管理走向新经济的创新治理成为“时代之需”。
新经济企业积累了一定治理经验
新经济时代的治理创新该如何做,部分新经济企业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在文化内容治理领域,部分新经济企业一方面加强平台自治,实行加大原创激励、发布反低俗小程序、采取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等;另一方面,主动开展反诈骗、反传销、反赌博监测等,有力支撑政府监管部门,形成政企协同治理;同时,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建立专家团监督机制等等,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食品安全领域,也有新经济企业探索建立完整的预警、规范和惩罚机制,创新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新模式。如建立平台管理制度,在商户准入、平台规则、评价体系等方面规范化、科学化;研发和应用监测系统,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监管;引入专业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
在城市静态交通治理领域,新经济企业依托其技术和运营优势,打造智慧停车管理平台,与交通、城管、交警等多个部门联动,形成协同治理格局。这种静态交通治理模式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落地,有效解决了城市“停车难、停车乱、治理难”等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相较于基于工业经济思维的政府管理,当前涌现的新治理呈现三大变化。
第一是理念变化,从管理走向治理。管理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界分,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二元管理关系,这是行政或司法约束思维,而治理强调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管理,除却约束思维外,更加强调公共服务思维。
第二是主体变化,从以政府为核心向多元主体转变。尤其是新经济企业的参与,打破了原有的公共服务边界,承担起了部分社会与行业治理功能,并不断拓展治理领域;同时对于其他主体,如消费者、公众、社会组织等来说,参与治理的投诉反馈、监督举报等渠道变得更加便捷、透明。
第三是手段变化,更加灵活、高效。就政府而言,在行政、司法、政策手段外,开放场景成为新的社会治理手段;就企业而言,通过制定守则、标准、程序等灵活多样的规则参与到治理当中;此外,数字技术还提升了治理的实效性和精准性。
多方合作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
当前,进一步提升新经济治理能力,需要多方合作,加强研究。重点强化政府、企业与智库的合作,加强对新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关键制度障碍等问题的研究,建立服务于新经济发展的治理体系。
第一,营造促进创新、主体公平导向的政策和监管环境。充分把握新经济创业式创新特点,坚持“促进创新、主体公平”原则,优化政策和监管环境。一是强化政策先行先试。放宽行业准入许可,全面清减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丰富瞪羚、哪吒等高成长企业培育、场景建设、数据开放、产业跨界的政策供给,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政策制定和调整机制。二是建立创新导向的监管机制。坚持安全红线、包容审慎理念,通过设置“观察期”“规制沙盒”等方式,允许一时看不准的新业态新模式在“安全空间”内试错;探索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根据新经济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生态治理。充分把握新经济生态化属性,引导企业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发挥各自特点和特长,探索生态共治。一是坚持政府“掌舵不划桨”原则,加快政府向生态环境的营造者、产业服务的组织者转变。二是鼓励企业发挥平台、技术、数据等优势,积极参与平台治理和社会协同治理。三是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市场竞争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四是利用数字技术,进一步优化和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监督机制。五是探索敏捷治理机制,鼓励具有不同目标和利益诉求的参与主体之间探索建立利益协商机制,科学合理地化解和解决利益差异化所产生的纠纷与冲突。
第三,优化完善数字治理。数字技术应用提高了治理的效率,成为治理的重要工具。政府和企业作为数据资源的主要掌握者,要积极探索高效互动、监督到位的数字化治理机制。就政府而言,一是要加快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明确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顶层设计;二是要逐步制定和拓宽数据开放清单,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政企数据双向流通;三是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利用数字技术优化政务服务。就企业而言,一是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数据收集、利用和保护机制,规范数据使用行为,确保数据安全;二是要利用数字技术建立和优化平台治理体系和风控管理体系,形成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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