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涉家暴者离婚后,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浏览:178次 时间: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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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此,北京一中院就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丈夫实施家暴 妻子首次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康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不久王先生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女士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先生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康女士,2015年6月8日晚,夫妻俩发生争执,王先生将康女士头部用钝器砸伤,康女士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女士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先生不同意离婚,辩称这是康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康女士不够冷静过于草率,而王先生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女士与焦先生201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但双方感情不合,焦先生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女士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先生辩称,张女士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定焦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女士直接抚养。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法官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女士与李先生2017年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女士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先生多次到郎女士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在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之后,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女士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先生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此案中,李先生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女士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 可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
唐女士与刘先生2015年登记结婚后,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先生又生性多疑,经常在唐女士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妻子。回到家中,刘先生反复盘问唐女士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女士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女士恶语相加,并让唐女士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女士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之后,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女士要求刘先生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标题:法官释法:涉家暴者离婚后,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吴扬新
丈夫实施家暴 妻子首次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康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不久王先生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女士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先生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康女士,2015年6月8日晚,夫妻俩发生争执,王先生将康女士头部用钝器砸伤,康女士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女士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先生不同意离婚,辩称这是康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康女士不够冷静过于草率,而王先生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女士与焦先生201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但双方感情不合,焦先生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女士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先生辩称,张女士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定焦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女士直接抚养。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法官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女士与李先生2017年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女士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先生多次到郎女士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在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之后,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女士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先生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此案中,李先生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女士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 可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
唐女士与刘先生2015年登记结婚后,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先生又生性多疑,经常在唐女士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妻子。回到家中,刘先生反复盘问唐女士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女士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女士恶语相加,并让唐女士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女士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之后,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女士要求刘先生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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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吴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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