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送菜员摔伤,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366次 时间: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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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平台送菜员摔伤,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网约车、外卖送餐、网约家政服务……各种“网络平台用工”新业态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网络买菜平台送菜员受伤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第三款已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形式进行了明确界定。他认为,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不能规避法律义务,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从业劳动者共享新经济模式发展的成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送菜员摔伤,没签劳动合同该找谁?
2019年11月,正在找工作的张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中介人员。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中介人员推荐张华去一家网络买菜平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的站点上班。经该站点站长面试后,张华从当月9日起至该站点使用电动车从事菜品订单的配送工作。
可是仅仅两天后的晚上,张华骑电动车在送完一趟订单的返回途中摔倒受伤。自己应该向哪家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张华一时犯了难。
因为工作时间短,未签订劳动合同,网络买菜平台站点也只有平台海报,并未挂有公司的牌子,而张华入职时也只是和中介人员联系的,因此他不清楚这事应该找谁。
张华想到自己在面试时填的表上有某人力资源公司字样,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部门对张华的请求未予支持。之后,张华又提起劳动仲裁,认为某服务外包公司向其转账的一笔款项属于工资,认为其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仍对张华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华不服,将服务外包公司诉至吴中法院,同时将人力资源公司和买菜平台的开发运作方某网络科技公司列为第三人。
庭审中,服务外包公司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只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拿出了与其他骑手之间签订的约定了合作关系的岗位协议。
法院认定外包公司为劳动关系一方
那么,对于这些问题,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在审理中,法官首先抽丝剥茧,查明了各方之间的关系。原来,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运作网络买菜平台,并在当地投资公司实际运营平台站点,还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服务外包公司向站点提供分拣人员和配送骑手。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服务外包公司推荐人员,中介人员在外为人力资源公司寻觅有意向的求职者。
吴中法院认为,首先,虽然服务外包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服务承揽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实质上类似于劳务派遣协议;其次,服务外包公司向张华转账的款项符合工资特征;再次,平台站点对张华有一定的工作要求、包括考勤、分配订单等,也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符合用工单位的特征。
而平台站点站长在接受调查时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手下的配送骑手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服务外包公司发放。
由此,吴中法院从传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角度厘清了各方关系,认定事实上张华系被派遣劳动者,服务外包公司系派遣单位即张华的用人单位,平台站点运营方系用工单位,而人力资源公司仅负责向某服务外包公司推荐骑手。因此,与张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应为服务外包公司。
最终,法院据此对本案当庭一审宣判。
律师:平台和外包企业不能规避法律义务
近两年,随着网约车、外卖送餐、网约家政服务等新业态不断出现,在让用工变得更灵活的同时,也使得平台及相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催生了大量争议和由此引发的仲裁、诉讼。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认为,不少相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基本权利被忽视,究其原因是平台方的发展采取轻资产运营,不愿意背负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责任。
而本案中的网络买菜送菜员,则是近期出现的又一类新的“平台用工”。
“服务外包企业与平台企业订立外包合同,支付送菜小哥的劳动报酬,符合用人单位的法律特征。”徐旭东指出,这种业务外包实际上是以外包的形式来规避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
他告诉记者,《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第三款对这种“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形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不能规避劳动法的基本义务。
徐旭东表示,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应当规范用工,主动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从业劳动者共享新经济模式发展的成果。(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王汝希 责任编辑:刘亮
原标题:平台送菜员摔伤,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网约车、外卖送餐、网约家政服务……各种“网络平台用工”新业态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网络买菜平台送菜员受伤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第三款已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形式进行了明确界定。他认为,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不能规避法律义务,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从业劳动者共享新经济模式发展的成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送菜员摔伤,没签劳动合同该找谁?
2019年11月,正在找工作的张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中介人员。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中介人员推荐张华去一家网络买菜平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的站点上班。经该站点站长面试后,张华从当月9日起至该站点使用电动车从事菜品订单的配送工作。
可是仅仅两天后的晚上,张华骑电动车在送完一趟订单的返回途中摔倒受伤。自己应该向哪家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张华一时犯了难。
因为工作时间短,未签订劳动合同,网络买菜平台站点也只有平台海报,并未挂有公司的牌子,而张华入职时也只是和中介人员联系的,因此他不清楚这事应该找谁。
张华想到自己在面试时填的表上有某人力资源公司字样,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部门对张华的请求未予支持。之后,张华又提起劳动仲裁,认为某服务外包公司向其转账的一笔款项属于工资,认为其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仍对张华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华不服,将服务外包公司诉至吴中法院,同时将人力资源公司和买菜平台的开发运作方某网络科技公司列为第三人。
庭审中,服务外包公司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只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拿出了与其他骑手之间签订的约定了合作关系的岗位协议。
法院认定外包公司为劳动关系一方
那么,对于这些问题,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在审理中,法官首先抽丝剥茧,查明了各方之间的关系。原来,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运作网络买菜平台,并在当地投资公司实际运营平台站点,还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服务外包公司向站点提供分拣人员和配送骑手。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服务外包公司推荐人员,中介人员在外为人力资源公司寻觅有意向的求职者。
吴中法院认为,首先,虽然服务外包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服务承揽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实质上类似于劳务派遣协议;其次,服务外包公司向张华转账的款项符合工资特征;再次,平台站点对张华有一定的工作要求、包括考勤、分配订单等,也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符合用工单位的特征。
而平台站点站长在接受调查时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手下的配送骑手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服务外包公司发放。
由此,吴中法院从传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角度厘清了各方关系,认定事实上张华系被派遣劳动者,服务外包公司系派遣单位即张华的用人单位,平台站点运营方系用工单位,而人力资源公司仅负责向某服务外包公司推荐骑手。因此,与张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应为服务外包公司。
最终,法院据此对本案当庭一审宣判。
律师:平台和外包企业不能规避法律义务
近两年,随着网约车、外卖送餐、网约家政服务等新业态不断出现,在让用工变得更灵活的同时,也使得平台及相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催生了大量争议和由此引发的仲裁、诉讼。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认为,不少相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基本权利被忽视,究其原因是平台方的发展采取轻资产运营,不愿意背负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责任。
而本案中的网络买菜送菜员,则是近期出现的又一类新的“平台用工”。
“服务外包企业与平台企业订立外包合同,支付送菜小哥的劳动报酬,符合用人单位的法律特征。”徐旭东指出,这种业务外包实际上是以外包的形式来规避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
他告诉记者,《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第三款对这种“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形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不能规避劳动法的基本义务。
徐旭东表示,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应当规范用工,主动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从业劳动者共享新经济模式发展的成果。(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王汝希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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