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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常识,超范围仲裁包括哪几种情形?仲裁常识,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301次 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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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仲裁包括哪几种情形       超范围仲裁包括两种情形: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二、依照《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超范围仲裁的法律后果是裁决被撤销。有的裁决中存在范围内裁决和范围外裁决并存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审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从尽快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出发,如果超范围仲裁事项可以与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裁决事项分开,应当只撤销超范围仲裁部分的裁决。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但两者作出的最终裁决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二、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可以受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 审理过程不同: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四、效率不同:仲裁在效率上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耗时较长;其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环境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五、灵活度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时间及地点以及适用的实体法。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     六、专业性不同:仲裁员通常为行业内的权威人士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因而仲裁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法院的法官则更擅长于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七、权利救济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没有二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只能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八、国际性不同:仲裁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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