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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就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94次 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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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大娘今年76岁,老伴已去世。她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结婚后独立生活,小儿子一家自已没有住房,和王大娘住在一起并承担照料她的义务。
  一年前,小儿子下岗,王大娘又生病住院,看到小儿子经济上越来越困难,王大娘就找到大儿子要他以后承担一部分赡养费。
  但大儿子以老二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屋,以后他不参与房子的继承为由,拒绝给母亲赡养费,认为既然老二得了房子,就应该由老二一家赡养母亲。王大娘非常伤心,她想问一间,大儿子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律师解析
  王大娘大儿子的做法不仅违背了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该法律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大娘的小儿子与其共同生活,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大儿子以自己不继承老人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错误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王大娘的大儿子应当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虽然王大娘的大儿子表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但这只能产生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
  果拒不履行,王大娘可以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要求赡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履行赡养义务,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仅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赡养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也就是说,赡养人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除非赡养人完全丧失赡养能力,否则是无条件的。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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