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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316次 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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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常波与秦岭于1995年结婚,婚后夫妇二人一直与岳父秦斌在一起生活,家庭和睦。因秦斌只有一个女儿,视常波如同己出。常波也与老人相处融洽,待岳父如同自己的亲生父亲。
  可惜好景不长,1999年,妻子秦岭时常感到头部疼痛,到市中医院一查,发现患恶性脑瘤,因生活条件有限,又延误治疗,不久便离开人世。
  秦斌老年丧女,悲伤过度,从此一病不起。次年,常波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女子米敏,与其结婚,虽然女婿另娶,但仍像过去一样伺候老丈人,同妻子一起料理岳父的日常起居,请医问药。2008年,秦斌因病去世,常波又为他料理了后事。
  不久,秦斌之妹秦丽闻讯赶来,要继承哥哥5间平房和2万元存款的遗产。她认为,常波是外姓人,且已经另娶,不能继承秦家的遗产,常波与之理论未果,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秦斌的遗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丧偶女婿有继承岳父遗产的权利吗?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丧偶女婿、丧偶儿媳继承权的问题。丧偶女婿、儿媳与岳父母之间不存在血缘上的关系。而是姻亲关系。所谓姻亲关系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法定继承是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为基础的。
  正常情况下,配偶一方死亡,随着姻亲关系的结束,另,一方就丧失了法定继承权。但是我国立法为鼓励丧偶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承担赡养义务,规定在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公婆的遗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种权利。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
  在本案中,常波再婚后,仍一如既往地照顾岳父秦斌,并且为他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秦丽是秦斌的妹妹,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死者遗产的。因此,常波是被继承人秦斌合法的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秦斌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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