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you like this site, please click Ctrl + D Add to favorite!

Current location:Zhao.CITY » article » 行业资讯 » Detailed article 订阅RssFeed

为向父母索财而“绑架”自己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321次 时间:2021-09-27
zhao.city

打官司找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 普法天天讲 北京张雷律师 

典型案例

  王某(男,1991年7月15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自己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6年7月7日,王某让黄某(男,1991年5月15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要他谎称自己被抓走了。
  黄某问为什么要撒谎,王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黄某给王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王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
  第二天早晨,王某让李某(男,1992年12月11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王某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王某的父亲。
  中午,李某按王某的指示给王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100万来赎人,否则你儿子就没命了。”王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王某、黄某、李某抓获。那么,王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黄某、李某并未实施绑架行为,仅仅是虚构王某被绑架的事实,并没有“人质”的存在,人质的人身权利也并未遭受侵害。
  王某虚构自己被绑架且面临被伤害、杀害危险的事实,以引起父母对其安危的担心,达到对其父母进行精神强制的目的,从而来勒索钱财,其欺骗只是胁迫行为的一个手段。
  在法律上,父母的财产并非就是自己的财产,一切通过非正当手段,未经父母同意而取得父母财产的行为都应当认定是对他人财产的侵犯。
  据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其父母的财产权利,所以王某、黄某、李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资讯发布时间

热门资讯发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