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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67次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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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常某和田某是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几年的同事,两人因为四年前单位分房的事情有了芥蒂。这年年终,单位又要评选新的从优秀员工并有奖金共5万元。常某和田某的业绩差不多,于是常某就想通过其他办法将田某优秀员工候选人中剔除。
  某天,常某在其博客上发文捏造事实,说田某的工作业绩掺假,很多都是他硬逼着别人把业绩给自己的。消息很快传开了,给田某的名誉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后来田某通知博客所属网站屏蔽该文章未果,影响进一步扩大,田某也因此在年终评比中落选。
  那么,本案中,侵权行为人常某是否能因为网站未及时屏蔽恶意信息而使自己逃脱该部分责任?常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析
  网络侵权,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很多人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已经严重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网络上的信息纷繁复杂,无法辨认真假,最终侵权责任人也难以追查,因此法律把责任归属到了网络中介的头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侵权责任的归属,是指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质上是指网络用户与服务提供者对被侵权人在扩大的损失部分构成了共同侵权,任何责任人都有责任对被侵权人这部分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但不意味着被侵权人可以获得两份赔偿,而是说无论谁将赔偿全额偿付,侵权责任即告消除。
  本案中,常某作为网络用户,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了田某的民事权益(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侵权人田某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田某可以就损失扩大部分向常某、网站要求赔偿损失,扩大之前的那一部分损失由常某偿付;也可以就全部损失向常某要求赔偿,常某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规避自己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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