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叉要约?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75次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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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韩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2007年11月,韩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赵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韩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韩某与妻子商量后再与韩某联系。赵某与妻子商议后,在2007年11月15日向韩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请在5日内回话。”恰在此时,韩某也在11月15日向赵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11月18日韩某收到了赵某的信后,认为已与赵某成交,就拒绝了其他客户。
而赵某在11月19日收到韩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想再买韩某的货物,于是赵某在11月22日向韩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韩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韩某和赵某,同时对向的互发要约的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交叉要约”。本案涉及交叉要约能否直接成立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韩赵二人互发的邀约,其他条件比较相同,但承诺期限是不一样的。韩给予赵的承诺期限是15天,即从11月15日到11月30日,在此期间作出购买承诺,合同都是成立的。而赵给予韩的承诺期限是5天,从11月15日到11月20日。本案中,韩收到赵的要约后,没有回复,而赵在承诺期间内的]1月22日时给予了拒绝,由此,韩某和赵某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生意之间的往来,是一件事无巨细的事情,故而应该多次沟通。而法律对于交叉要约如此安排,也是给予双方充分意志自由。虽然是交互要约,表面上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因为交互的要约中,未能达成完全一致,且没有给予彼此确认,故而合同是不成立的。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內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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