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经济合同反悔,想解除怎么办?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314次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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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小刘和甲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甲货运公司运输小刘的行李到上海。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后,小刘的单位突然派小刘到天津工作,小刘急忙找到甲货运公司要求解除运输合同,甲货运公司已经将小刘的行李发运出去了。小刘还能解除合同吗?律师解析
经济合同签订以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但是有的经济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就产生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第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符合合同自愿签订的原则。但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第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
第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履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已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是指履行达不到非违约方所期望的目的,即达不到合同的目的。一切合同都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而订立的,当这种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时,它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应当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一致之前,原有的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拒绝履行,如果一方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结合到本案当中,小刘和甲货运公司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甲货运公司已经将小刘的行李发运出去,小刘也是可以使用以上方式解除合同的。针对其签订的合同,要补偿甲货运公司由于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见,经济合同的性质不同,解除合同处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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