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明确告知免责事宜的义务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72次 时间:2021-09-26
zhao.city
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24日,原告霍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约定:原告为其所有的轿车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保修期限为一年等相关事项,原告当场足额交纳了保险费。2012年6月14日21时许,原告驾驶投保轿车去郊游途中发生事故,致第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为此赔偿第三人经济损失41294元。
事后,原告持相关资料向被告索赔,但被告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办理过户并且驾驶证脱检”为由拒绝理赔。此免责事由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而原告已“不记得”持有的肇事机动车车主另为他人,原告购买该机动车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其驾驶证检验合格至2012年3月。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向原告履行了明确告知免责事由的义务,能拒赔吗?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问题。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被告收取了保费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费收据,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主张投保机动车的行驶证已脱检。
由于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向原告履行了明确告知此项免责事宜的义务,且机动车脱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主张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保险公司未尽明确告知免责事宜的义务,该免责事由无效。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基于保险合同的技术性特点和保险合同双方经济力量的悬殊。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中的说明义务就显得非常重要。违反说明义务的,相关条款不生效力。
- 上一篇: 发布悬赏广告后,对于完成悬赏广告行为
- 下一篇: 超额投保时如何处理?超额投保时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资讯发布时间
- 2024-03-04普通家庭怀孕到一岁的花费 得需5万出头
- 2024-03-04微观两会 建议全面取消基层医疗门诊报销起付线
- 2024-03-041天内9家车企宣布降价
- 2024-03-04全国人大代表 建议把课间十分钟还给学生
- 2024-02-29长期负债的人现在怎么样了 你有负债吗?
- 2024-02-294种食物是升糖大户尽量少吃 控制血糖是一场持久战
- 2024-02-29当老师是县城女孩最好的出路吗
- 2024-02-29李亚鹏全网悬赏直播哭穷视频...
- 2024-02-28富贵包是不是夺命包#真相到底是什么?
- 2024-02-28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 故意传播艾滋是犯罪
热门资讯发布时间
- 2021-12-27希壤app官方版下载vr.baidu.com/...
- 2021-10-26房产遗产税的实施条件?
- 2021-10-26房产遗产税的征收方法?
- 2021-10-26放弃遗产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 2021-10-26有多个继承人股权怎么继承?
- 2021-10-26公司股份怎样进行继承?
- 2021-10-26合伙人资格可以继承吗
- 2021-10-2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如何办理?
- 2021-09-28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 2021-09-28继子是否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