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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贵重物品以为是“假”货而拋弃,要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68次 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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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市某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 王女士很着急,因为遗失的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王女士无奈之下赶紧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因此无法返还)。于是,王女士起诉了张某,一、二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女士4.6万元。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
  律师解析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女土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
  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王女士应当就戒指的价值提供证据,以证明张某抛弃的戒指为4.6万余元的钻戒,否则赔偿数额不好认定。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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