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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怎样起诉?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42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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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某为泄私怨殴打韩某,致其头部受伤,法医鉴定是轻微伤。王某为此缴纳了取保候审押金五千元,治疗费用近四千元。韩某因伤误工四十天,并支付了医疗费用一万余元,王某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检察院认为此案不足以起诉,韩某于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律师解析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该解释还规定了自诉状的具体内容: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其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白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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