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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家养老协议”持有异议如何主张权利?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26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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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家在农村的段老汉育有一儿一女。早些年,夫妻两人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此后,两个孩子各自成家。在村委会的主持下,段老汉老两口与两个孩子达成了“分家养老协议”;儿子负责赡养父亲,父亲照料好孙子;女儿则赡养母亲,母亲照料好孙女。
  一双儿女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3年后,段老汉的老伴因病去世,丧事由女儿操办。妻子的离世令段老汉感到愈加郁闷,不久便因病住院治疗。段老汉住院期间,先后花去医疗费近万元。
  因为儿子家中经济相对紧张,单独负担他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遇到了困难,段老汉便要求女儿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不料,女儿以“分家赡养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和生活费。无奈之下,段老汉将自己的女儿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不少有多个子女的老年人常常面临如何将赡养责任分担出去的问题,有的家庭甚至为此引发不少矛盾,这些常常会伤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定,案中这种将老人“分包”赡养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案中,段老汉与一对子女签订“分包”赡养父母,并以此免除了儿子赡养母亲、女儿赡养父亲的义务的协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另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我们可以认定段老汉的孩子达成的分家养老协议为无效行为,因为该协议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果将这一问题诉诸法院,那么法院将认定女儿的行为为试图摆脱赡养责任,段老汉与子女达成的“分家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法院将判决:段老汉的医疗费和赡养费由儿子和女儿按比例共同负担。
  同时,如果是子女强行拆开父母亲实施分家养老,这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常常会给老年人带来精神上的煎熬和伤害。作为子女,在赡养父母的时候,千万不能因贪图方便而硬性地拆开老年夫妻。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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