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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妻将房产抵押提出抵押无效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09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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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7年10月2日,张某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瞒着妻子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将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合同上李某的签字及手印均是由张某代签及代按,并且在妻子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妻子李某委托办理相关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向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张某未如约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以收回借款,李某这才知道事情的真相,遂向法院提出了抵押无效的抗辩,要求法院判决抵押登记行为无效。那么,张某的抵押无效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张某应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而不应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本案中,该房屋已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其抵押是有效的。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同样代表国家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只要没有依法定程序撤销,它就具有公定力和法律效力。
  即使发现登记是错误的,也只能依法定程序撤销。故李某应先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故在本案中,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对案件裁判的影响,征求当事人是否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中止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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