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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进行的房产赠与,分手后如何确定归属?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62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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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张某(女)是某大型商城的业务咨询员,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事业比较成功但比自己大9岁的客户刘某(男)。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不久同居。刘某为了表达对张某的爱意和打算结婚的诚意,在张某单位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
  同居的时间里,刘某多次表达想让张某登记结婚的意愿,但是张某认为自己还年轻,刚步入社会,思想还不成熟,没有玩够等拒绝与刘某登记,久而久之,两人时常为此争吵,一年后,刘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同时要求张某返还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屋。
  张某认为分手可以,但是房子是刘某心甘情愿送的,不愿意返还。刘某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要求吗?
  律师解析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结婚前或结婚后赠与对方一定财产,有时这样的交流也是增进感情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贵重财产的赠与,应当通过书面赠与协议,表明财产赠与的目的,是单独的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二者法律结果泾渭分明。
  本案刘某的行为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刘某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张某名下,是为了表达对张某的结婚的诚意,并不是单纯的无偿转让,赠与的目的是为了与张某结婚,且该赠与目的是彼此默认。
  综上,张某名下房屋应该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张某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
  张某(女)是某大型商城的业务咨询员,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事业比较成功但比自己大9岁的客户刘某(男)。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不久同居。刘某为了表达对张某的爱意和打算结婚的诚意,在张某单位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
  同居的时间里,刘某多次表达想让张某登记结婚的意愿,但是张某认为自己还年轻,刚步入社会,思想还不成熟,没有玩够等拒绝与刘某登记,久而久之,两人时常为此争吵,一年后,刘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同时要求张某返还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屋。
  张某认为分手可以,但是房子是刘某心甘情愿送的,不愿意返还。刘某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要求吗?
  律师解析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结婚前或结婚后赠与对方一定财产,有时这样的交流也是增进感情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贵重财产的赠与,应当通过书面赠与协议,表明财产赠与的目的,是单独的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二者法律结果泾渭分明。
  本案刘某的行为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刘某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张某名下,是为了表达对张某的结婚的诚意,并不是单纯的无偿转让,赠与的目的是为了与张某结婚,且该赠与目的是彼此默认。
  综上,张某名下房屋应该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张某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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