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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代孕违法吗?“借腹生子”会有哪些后果?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396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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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小珂是河南某县当地的一名农村妇女,23岁时,为了生计,她留下刚满两岁的女儿,远到省城想找份合适的工作挣钱养家,谁知刚到的第一天,她碰到了两位自称提供“高薪低劳动”的人,对方开出的用人条件让她眼前一亮。这两位是赵氏姐妹,姐姐名叫赵红,38岁;妹妹名叫赵梅,30岁,均为河南人。
  2001年8月,经小珂的同意,大明(小珂丈夫的姐姐)代小珂与赵氏姐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小珂通过人工授精方式为他人(据小珂说是一个姓赵的香港人,但从未谋面)生孩子,生下孩子后。
  赵氏姐妹一次性付给小珂5万元作为报酬。后经赵氏姐妹介绍并包办,小珂在海口市生殖研究中心接受了授精手术并怀孕。怀孕期间,小珂的衣食住行均由赵氏姐妹包办。
  2002年5月4日,小珂在海南省妇幼保健医院生下了一女婴。赵氏姐妹为了抵赖5万元费用,竟在5月10日,让小珂出院,同时将小珂所生之女强行带走,不让两母女相见,5月12日赵氏姐妹强迫还在坐月子的小珂登机回河南,且未支付约定的5万元报酬,从此便杳无音讯。
  律师解析
  案中赵氏姐妹的做法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借腹生子在我国法律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学界也对这个问题持争论状态。人工授精(借腹生子)这一行为虽然还未被广泛认可接纳,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已不是少数,而且有增多的趋势。
  具体而言,我国现有的“借腹生子”交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只“借腹”的借腹生子,孩子需求夫妇自己提供精子、卵子,被借腹者只管代孕、分娩;第二类是“既借腹又借卵”的借腹生子;第三类是“借性、借卵和借腹”全套的借腹生子,被借腹者与借腹者通常约定,孩子生完后合同履行完毕,借腹者支付约定报酬,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
  不得不提出的是,借腹生子带来的对道德伦理的挑战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巨大的,借腹生子具有非常大的风险性。首先,借腹生子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法律虽然肯定了夫妻生育权的保护,但否定了借腹生子的做法。因此,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故意违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外一方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进行救济的,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教训;其次,借腹生子导致孩子的身份关系难以确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当是孩子精子和卵子的所有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借腹生子如果采用的是孕方的卵子,她应该就是孩子的母亲,然而双方约定却以其他人为孩子的母亲,这与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甚相符的,因此谁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最后,借腹生子容易导致家庭生活的不和谐,是对夫妻忠贞义务的挑战,生活之中已经出现了许多由于借腹生子导致的家庭纠纷甚至家庭破裂的案例。
  赵氏姐妹与小珂签订协议目的就是向小珂“既借腹又借卵”,属于“借腹生子”交易的第二种类型。通过这种类型生出来的婴儿到底与谁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本身就有很大的争议。
  在以“借腹生子”出生的婴儿作为非法交易的关系中,借腹而生的孩子很可能成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要挟对方的工具,也可能被双方争来争去,还可能被双方遗弃。无论是基于对社会安定的维护,还是基于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都是十分不利的。
  所以,借腹生子在当今社会还只是被少数人观念上接受,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承认。
  法条链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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