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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有何特殊规定?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290次 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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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2年,谢某与现役军人刘某结婚。婚后不久,谢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刘某性格暴躁,经常为琐事迁怒于谢某,甚至拳脚相加,令她不能忍受。
  于是,谢某多次向刘某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刘某称,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谢某就不能离婚。那么,我国法律在现役军人离婚问题上有何特殊规定?谢某如何才能申请离婚?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
  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
  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如果刘某确实向谢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谢某可以举证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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