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342次 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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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我国针对物业费进行了相关的调整,在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以下八种情况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1、物业公司要求从购房合同签订的角楼日期缴纳物业费,而不是从业主入住收到收楼通知书开始缴纳,这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2、对于没有和业主签订合同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3、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对其他公共设备要求缴纳费用的,如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应该由物业公司自己承担,不属于业主缴纳的范围,对于这样的要求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合同上应尽的义务,服务质量差,业主可以暂时拒绝缴纳物业费,但是要整理好相应的证据,可以对业主提出意见,也可以申请更换物业公司;
5、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的服务并不是合同时规定的服务内容,要求缴纳物业费的可以拒绝;
6、物业公司私自提高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缴纳,按原的物业费进行缴纳;
7、由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没有交房的,物业费不应有业主缴纳,由开放商自己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各项审批文件,业主也可以拒绝缴纳。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物业费收取标准5261分为一级、二级4102、三级、四级四个1653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不交物业费会怎么样?
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也就是说,业主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的抗辩理由,涉及建筑物区分权的整体性问题。建筑物区分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方面内容,而不是单个业主的绝对支配权。
4、建筑物区分权人往往人数众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管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以团体意思决议,而不能以单个区分权人的个体意思为准。正因为如此,在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上,必须由业主共同作出决议,并且该种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5、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签订,即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
我国针对物业费进行了相关的调整,在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以下八种情况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1、物业公司要求从购房合同签订的角楼日期缴纳物业费,而不是从业主入住收到收楼通知书开始缴纳,这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2、对于没有和业主签订合同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3、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对其他公共设备要求缴纳费用的,如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应该由物业公司自己承担,不属于业主缴纳的范围,对于这样的要求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合同上应尽的义务,服务质量差,业主可以暂时拒绝缴纳物业费,但是要整理好相应的证据,可以对业主提出意见,也可以申请更换物业公司;
5、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的服务并不是合同时规定的服务内容,要求缴纳物业费的可以拒绝;
6、物业公司私自提高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缴纳,按原的物业费进行缴纳;
7、由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没有交房的,物业费不应有业主缴纳,由开放商自己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各项审批文件,业主也可以拒绝缴纳。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物业费收取标准5261分为一级、二级4102、三级、四级四个1653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不交物业费会怎么样?
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也就是说,业主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的抗辩理由,涉及建筑物区分权的整体性问题。建筑物区分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方面内容,而不是单个业主的绝对支配权。
4、建筑物区分权人往往人数众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管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以团体意思决议,而不能以单个区分权人的个体意思为准。正因为如此,在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上,必须由业主共同作出决议,并且该种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5、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签订,即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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