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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妻少夫现悲剧,残废妻子大叹离婚难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266次 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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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是以婚姻之事应讲究门当户对。可是在现实婚姻中,不般配的婚姻却比比皆是。袁女士的婚姻就是这类中的极品。
她的丈夫曹先生小她近十岁,二人相识时他不过是个刚刚高中辍学的小毛头,稚气未脱的脸上写满不驯。而那时,走南闯北多年的袁女士,早已经拥有一家不算小的餐馆,在一众外地打工仔中,大小也算是个富婆。然而,就这样两个南辕北辙的人,却各怀心思的步入了婚姻之中。
从新婚第二天起,袁女士与丈夫的生活就诸般不顺。别看曹先生年纪轻轻,但身上的恶习却着实不少,吃、喝、嫖、赌、抽样样不落。那时,袁女士还有几分本事,对丈夫的作为虽心怀不满,但每每都将之归结为“帅”。并在这些个“帅”中,寻找自己渐失的青春。
但随着袁女士年纪的增加,她对曹先生越来越大的经济需求感到力不从心。去年,她苦心经营的饭店,终于因为长久的入不敷出倒闭了。
失去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袁女士和曹先生的生活陷入一团混乱。在袁女士有意无意的放纵下,曹先生赌瘾深种,见袁女士拿不出钱,几乎变卖了所有家中值钱的东西。最后甚至把脑筋动到袁女士的房子上。
袁女士心知与曹先生的日子过不下去了,对方早就已经动起的念头。她不是不想结束这段孽缘,实在是舍不得自己那套防老的房子。想着眼不见为净,她干脆躲到外地打工去了。
这可急坏了曹先生,他心下把袁女士从头到脚骂个遍,觉得对方没钱还耗费自己的青春不算,现在躲得不见人影,让他连赌本都没得指望。他陪了她这么多年,竟然连套房子都没弄来,不禁怒火中烧。自此之后,曹先生更加没有顾忌,在外面花天酒地,一样不少。得知袁女士所在的城市后,他更是没钱就打电话,只对方她稍加托词,他就到袁女士所在的城市大闹。
这样的生活,让袁女士既痛苦又纠结。镇日神智恍惚,终于一场意外发生了。她被一辆驶过的轿车撞到,因为伤势严重,被施以截肢手术。
听闻这个消息,曹先生乐坏了,他想这下子,袁女士总算有钱了吧。他带着几个债主找到袁女士在外地的住处。指使他们把袁女士的家翻个底朝天。但此时的袁女士尚未获得曹先生期待的赔偿,整个屋子上下也只有几千块钱的生活费。
看着那几张“毛票”,债主们不乐意了,曹先生一面谄媚的安抚他们,一面走到袁女士面前,上去就是一耳光……
事隔几个月后,袁女士的赔偿下来了。可还没等她拿到那份补偿金,曹先生就像幽灵一样找上她。不顾她的反抗,硬是劫走了这笔钱。
跌坐在地上,袁女士心力憔悴,大吼着要与对方离婚。谁知,曹先生一听,大笑出声,道:“离,现在想离,晚了。有钱了就想甩了老子,没门。告诉你,要老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就把你那套房子给我。否则,你想都别想……”说罢,头也不回的离开。
看着一地狼籍,袁女士痛哭失声,骂自己当初鬼迷心窍。但事已至此,难道在今后的生活中,她残废了还不够,还要继续面对这样不堪的生活吗想到伤心处,她在无助中绝望,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首先,袁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并出示证据曹先生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理应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袁女士的房子如果是属于婚前自己的财产,可以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属于婚后共同购买。应由法院进行合理分配。根据《》的规定,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次,袁女士受伤所得到的赔偿应系其个人的财产,不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曹先生应当归还给袁女士。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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