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丈夫出具欠条 前妻索赔获支持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440次 时间:20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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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陈某为出具给前妻杨某一份,但这份欠条并未在双方时提交登记机关;七年后,杨某持欠条告上法庭索要,她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离婚丈夫出具欠条
杨某与陈某原系,2001年2月19日,双方约定协议离婚。经商量,两人同意由陈某给杨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经两人协议,同意离婚,现陈某欠杨某两万元整,六年内还清。可当两人来到民政局准备办理离婚登记时,却因为手续不全而没有办成。
二次协议离婚未提及欠条
2001年2月22日,陈、杨两人再次来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双方又订立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摩托车1辆及男方的日常用品归男方;女方彩电、洗衣机、家俱1套及女方的日用品归女方;住房瓦房5间由男方居住,所有权属男方;离婚后女方自动搬出居住;均由男方负责。
七年后前妻持欠条索赔
2008年3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两万元欠款,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而陈某则辩称,出具欠条时双方还未离婚,而且第二次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对财产分割重新进行了约定,当时曾向杨某索要欠条,但杨某称欠条没有了。因此,离婚协议应以提交给民政局的协议为准,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打欠条为了离婚 成功离婚丈夫应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协商,被告出具给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虽然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具体约定,但该协议并未提及之前的欠条,更没有对该欠条加以否定,被告也没有收回欠条。被告设立债务的目的是为了协议离婚,现双方已经协议离婚,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债务。遂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杨某欠款两万元。
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矛盾。
评析:如何认定两份离婚协议效力成关键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对于协议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认识与做法。
有观点认为,登记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因此只有提交备案的离婚协议才应当是有效的。民事证据规则也规定,经过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登记离婚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事后再对此提出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大多数观点也是本案一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对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不能机械理解,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是在一方存在欺诈、协迫情况下作出的,两份离婚协议都应当是合法成立的。因为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当所附条件即协议离婚成就时,离婚协议就生效。一般而言,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确实应当具有相对较强的效力,但前提是两份协议存在矛盾、冲突、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两份协议约定内容并不冲突,或约定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而后协议并未对前协议作出否定与变更,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本案中,陈某虽与杨某在登记时又立下一份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对前协议内容作出否定或变更,两份协议的内容也不存在冲突之处,因此,两份离婚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
为离婚丈夫出具欠条
杨某与陈某原系,2001年2月19日,双方约定协议离婚。经商量,两人同意由陈某给杨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经两人协议,同意离婚,现陈某欠杨某两万元整,六年内还清。可当两人来到民政局准备办理离婚登记时,却因为手续不全而没有办成。
二次协议离婚未提及欠条
2001年2月22日,陈、杨两人再次来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双方又订立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摩托车1辆及男方的日常用品归男方;女方彩电、洗衣机、家俱1套及女方的日用品归女方;住房瓦房5间由男方居住,所有权属男方;离婚后女方自动搬出居住;均由男方负责。
七年后前妻持欠条索赔
2008年3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两万元欠款,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而陈某则辩称,出具欠条时双方还未离婚,而且第二次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对财产分割重新进行了约定,当时曾向杨某索要欠条,但杨某称欠条没有了。因此,离婚协议应以提交给民政局的协议为准,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打欠条为了离婚 成功离婚丈夫应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协商,被告出具给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虽然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具体约定,但该协议并未提及之前的欠条,更没有对该欠条加以否定,被告也没有收回欠条。被告设立债务的目的是为了协议离婚,现双方已经协议离婚,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债务。遂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杨某欠款两万元。
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矛盾。
评析:如何认定两份离婚协议效力成关键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对于协议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认识与做法。
有观点认为,登记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因此只有提交备案的离婚协议才应当是有效的。民事证据规则也规定,经过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登记离婚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事后再对此提出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大多数观点也是本案一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对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不能机械理解,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是在一方存在欺诈、协迫情况下作出的,两份离婚协议都应当是合法成立的。因为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当所附条件即协议离婚成就时,离婚协议就生效。一般而言,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确实应当具有相对较强的效力,但前提是两份协议存在矛盾、冲突、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两份协议约定内容并不冲突,或约定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而后协议并未对前协议作出否定与变更,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本案中,陈某虽与杨某在登记时又立下一份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对前协议内容作出否定或变更,两份协议的内容也不存在冲突之处,因此,两份离婚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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