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出资夫经营,遇离婚公司当如何分割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336次 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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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多年,感情一直不和睦。程先生曾经试图和王女士改善关系,但是由于双方性格迥异,在经历了几番离合后,就一直保持着的状态。经过了长时间的深思熟虑,程先生向王女士提出的要求,却意外遭到拒绝。
2000年初,王女士的父母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和房产相继赠与女儿。为了防止程先生变心后倒分家财,王女士的父母要求与女儿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表示赠与物仅仅赠送给王女士个人。没过多久,程先生由于工作单位倒闭而待业在家。为了让日后的生活更加富裕,二人决定创业。于是王女士拿出了父母赠与的存款,与程先生一起成立了一家公司。此时,王女士尚在一家外资企业就职,所以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决策都是由程先生一人做出的。几年后,因为程先生的投资眼光独到,经营有方,当初的这间小公司逐渐具有了一定规模。然而这对夫妻的缘分却走到了尽头。
在得知程先生协议离婚的想法后,王女士提出,当初公司创业时的资金来源是父母赠与自己的那笔存款,自己是这间公司最主要的出资人,后公司应该交给自己经营。由于他们婚后的住房是程先生在结婚前买的,并做了,所以归程先生所有。这一提议当即被程先生拒绝了。程先生认为公司是自己心血的结晶,不能给王女士。且这间公司成立时二人已经结婚,这家公司应该属于夫妻的,应该一人一半。
为了这家公司,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程先生对此感到十分苦恼,他希望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给这段婚姻画上句号,将彼此的伤害降到最低。可是在公司的问题上自己又不想让步,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要想解决程先生的问题,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
第一,依据的有关规定,婚后赠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都应该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但是在赠与时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该财产仅仅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除外。因此,王女士父母当初赠与王女士的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是王女士的。
第二,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将该财产投资兴办企业,那么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属于。但是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赠与时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该财产仅仅赠与给夫妻的某一方,那么如果该方将此部分财产用于储蓄,所得利息应当属于法定孳息,为个人财产;若购买房产,那所购房产仍是归该方所有。但是如果将该房屋出租所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000年初,王女士的父母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和房产相继赠与女儿。为了防止程先生变心后倒分家财,王女士的父母要求与女儿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表示赠与物仅仅赠送给王女士个人。没过多久,程先生由于工作单位倒闭而待业在家。为了让日后的生活更加富裕,二人决定创业。于是王女士拿出了父母赠与的存款,与程先生一起成立了一家公司。此时,王女士尚在一家外资企业就职,所以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决策都是由程先生一人做出的。几年后,因为程先生的投资眼光独到,经营有方,当初的这间小公司逐渐具有了一定规模。然而这对夫妻的缘分却走到了尽头。
在得知程先生协议离婚的想法后,王女士提出,当初公司创业时的资金来源是父母赠与自己的那笔存款,自己是这间公司最主要的出资人,后公司应该交给自己经营。由于他们婚后的住房是程先生在结婚前买的,并做了,所以归程先生所有。这一提议当即被程先生拒绝了。程先生认为公司是自己心血的结晶,不能给王女士。且这间公司成立时二人已经结婚,这家公司应该属于夫妻的,应该一人一半。
为了这家公司,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程先生对此感到十分苦恼,他希望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给这段婚姻画上句号,将彼此的伤害降到最低。可是在公司的问题上自己又不想让步,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要想解决程先生的问题,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
第一,依据的有关规定,婚后赠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都应该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但是在赠与时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该财产仅仅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除外。因此,王女士父母当初赠与王女士的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是王女士的。
第二,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将该财产投资兴办企业,那么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属于。但是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赠与时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该财产仅仅赠与给夫妻的某一方,那么如果该方将此部分财产用于储蓄,所得利息应当属于法定孳息,为个人财产;若购买房产,那所购房产仍是归该方所有。但是如果将该房屋出租所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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