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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离婚,债务“净身出户”该怎办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346次 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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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是个实在人,古道热肠,爱管闲事。虽然妻子几次三番嫌他多事,但他就是改不了,一听别人有困难,就得出手帮一把。
李先生是个精明人,不仅将生意做得红红火火,还娶了一个比自己还精明的妻子。虽然周围的人都嫌他市侩,可他却是郑先生十几年的朋友。
几个月前,李先生的生意犯了难,缺一笔周转资金。他走遍亲戚,跑遍银行,却一分钱也弄不来。倒霉时,他也忍不住感叹自己为人的失败。可想归想,事情还是要做的。于是,他将自己的人际关系网从头顺到尾,赫然发现,他竟忘了郑先生这个老好人。
第二天,他提着半斤苹果,一边听着郑妻此起彼伏的剁菜声,一边声泪俱下的跟郑先生诉苦。
从来一副高高在上样子的朋友,低三下四的求自己借钱。这对郑先生的内心是多么大的冲击,不知不觉间,他的眼眶红了,不顾妻子的反对,硬是将家中的积蓄借给了李先生。千恩万谢的拿了钱,一转身,李先生的脸就变了。笑容依旧,却带了几分自鸣得意,仿佛刚刚打了胜仗。
因为这笔钱,李先生的生意有了大起色。不但扭亏为盈,还颇有一副日进斗金的架势。李妻每天拨弄算盘,嘴就没合上过。而李先生也乐呵呵计算着扩建需要的资金。
可这时,距离李郑二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只有不到二十天。李先生知道,如果自己跟郑先生实话实说,拖一阵子还钱,他肯定会答应。可是郑妻剁菜的声音犹在耳边,他不禁打了个寒战。看着面前的账本,他苦恼的抽着中华烟。嘟囔着:“扩建还是还钱,是个问题”
丈夫的苦恼,李妻怎能不知。她微微一笑,伏在他耳边,说着如此这般……
当郑先生找李先生要钱时,对方的形象实在糟蹋。他胡子拉茬,满身汗臭,一件泛黄的T恤上还沾着棕色的油污。这幅摸样让郑先生吓了一跳,他忙问对方发生了什么事。这才知道,李先生和李妻因感情不和了。说到伤心处,李先生一抽鼻子,连说都是自己的错。后又告知郑先生,他是净身出户,没带走一毛人民币……
李先生说的含含糊糊,语句凌乱,郑先生只能发动想象力,拼凑发生在朋友身上的种种悲剧。想着,想着,“净身出户”四个字占据了他的脑海,他知道自己的债恐怕是要不回来了。
郑先生虽然实在,可他并不傻。先不说李先生夫妇感情一向和睦,没有离婚的理由。就是这离婚的时间也足以说明一起。他有些愤怒,却更多无奈,他该怎么做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郑先生可以向人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偿还,如果到期仍不偿还的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取证困难的,郑先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协助取证,证明李先生存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负有义务的人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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