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及解决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362次 时间: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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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及解决
近年来,由于经济大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用设施、房地产行业等的基础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原本由建筑公司购买设备用于建设的模式无法迎合现实之需,个人购买大型设备租赁给建筑承包商用于基建的模式逐步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此种模式系近两年兴起,缺乏完备的行业规范,租赁双方纠纷日益增多。
据统计,2006年以来,无锡锡山法院共受理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7件,案件年递增幅度为40%以上。其中,仅今年上半年收案10件,较去年同期翻了一翻。锡山法院就此类案件进行调研,深入剖析案件特点、多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个人,设备出租方少部分挂靠在建筑公司,大多为自由经营。设备承租方一般为建筑承包商,租用建筑设备用于基建。
2、租赁设备均为大型挖掘机,该设备的驾驶员均由出租方配备,负责驾驶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其工资一般由出租方承担,实践中也存在双方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例外。
3、无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依主观意愿自由约定,随意性较大。
4、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较高,一般月租金在两万元以上,导致当事人“寸金必争”,焦点比较突出。
■纠纷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订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合同的内容不全面,缺乏准确性和严密性。在我院处理的27件案件中,合同内容均系寥寥数语,只涉及设备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而对合同的责任承担、运费承担、违约责任及设备维修未有约定,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纠纷发生。
2、合同履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提前解除合同手续不到位。如在租赁设备用于开掘矿山的案件中,由于矿山所在地政府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调整而发文停止矿山开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双方未及时签订终止合同的书面材料。原告为得到更多的利益,在租赁期满后,以此为依据主张以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被告则主张以实际履行的期限计算,但无法提供双方终止合同的依据,处理难度较大。
■建议
1、建立行业规范。设计专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合同内容应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维修的相关事宜和费用问题、赔偿责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
2、构建集中管理的行业管理模式。由于目前大部分合同当事人均为个人,法律观念和认知缺乏,承担责任的方式较为分散,属于民间意义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议借鉴出租车行业的公司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综合保护,一方面有利于行业行为的集中规范。
●设备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尽管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上设备租赁已经非常普遍,但绝大多数租赁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根本就不签订任何合同,而由于建筑合同通常履行期限都很长,这就使得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各种纠纷。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对此并没有足够的认识,仍然将自己的业务经营局限于“朋友关系”上,这是十分危险的。在我个人的工作经历中,多次遇到因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过于简单而吃亏上当的事情,甚至有当事人因不签合同而被指为诈骗锒铛入狱的情况,当然其中也有很多是因合同签订不完善而给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提供了机会,这些教训都是极为惨痛的。本文是作者在北京市建委的一次会议上所作报告的讲稿,希望它能够对设备租赁乃至设备买卖的当事人有所帮助。另外,本文主要针对起重设备,但对其他施工设备租赁显然也有参考意义。 全文
■案例:
●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某集团公司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东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东营区鲁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栋,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复兴,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巩贵运,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文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5年XX电子厂将重型机器设备租赁给刘某,租赁期限为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并做了租赁设备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合同约定机器设备不能搬移,如变更设备地址需得到XX电子厂的书面备案,该设备的使用由XX电子厂派员监督,2008年2月,电子厂以刘某自2007年6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未交租金为由起诉刘某拖欠租金,理由是交付机器设备时有清单,刘某至今未有交还机器设备,并称刘某违约将机器设备转移到另一厂房内。 全文
●制衣设备租赁合同案
2004年12月,华昌服装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引进捷报机械厂生产的甲型制衣设备10套。为节省资金投入,华昌服装厂与繁华租赁公司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由繁华租赁公司购买捷报机械厂这10套设备,租给华昌服装厂,租期为5年,租金每年50万元。为此,繁华租赁公司与捷报机械厂提出新制造的丙型制衣设备性能、技术都比甲型设备先进,价格也比较优惠,建议繁华租赁公司改购该设备。双方经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 全文
■诉状: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x号。
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
近年来,由于经济大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用设施、房地产行业等的基础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原本由建筑公司购买设备用于建设的模式无法迎合现实之需,个人购买大型设备租赁给建筑承包商用于基建的模式逐步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此种模式系近两年兴起,缺乏完备的行业规范,租赁双方纠纷日益增多。
据统计,2006年以来,无锡锡山法院共受理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7件,案件年递增幅度为40%以上。其中,仅今年上半年收案10件,较去年同期翻了一翻。锡山法院就此类案件进行调研,深入剖析案件特点、多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个人,设备出租方少部分挂靠在建筑公司,大多为自由经营。设备承租方一般为建筑承包商,租用建筑设备用于基建。
2、租赁设备均为大型挖掘机,该设备的驾驶员均由出租方配备,负责驾驶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其工资一般由出租方承担,实践中也存在双方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例外。
3、无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依主观意愿自由约定,随意性较大。
4、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较高,一般月租金在两万元以上,导致当事人“寸金必争”,焦点比较突出。
■纠纷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订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合同的内容不全面,缺乏准确性和严密性。在我院处理的27件案件中,合同内容均系寥寥数语,只涉及设备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而对合同的责任承担、运费承担、违约责任及设备维修未有约定,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纠纷发生。
2、合同履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提前解除合同手续不到位。如在租赁设备用于开掘矿山的案件中,由于矿山所在地政府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调整而发文停止矿山开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双方未及时签订终止合同的书面材料。原告为得到更多的利益,在租赁期满后,以此为依据主张以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被告则主张以实际履行的期限计算,但无法提供双方终止合同的依据,处理难度较大。
■建议
1、建立行业规范。设计专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合同内容应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维修的相关事宜和费用问题、赔偿责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
2、构建集中管理的行业管理模式。由于目前大部分合同当事人均为个人,法律观念和认知缺乏,承担责任的方式较为分散,属于民间意义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议借鉴出租车行业的公司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综合保护,一方面有利于行业行为的集中规范。
●设备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尽管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上设备租赁已经非常普遍,但绝大多数租赁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根本就不签订任何合同,而由于建筑合同通常履行期限都很长,这就使得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各种纠纷。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对此并没有足够的认识,仍然将自己的业务经营局限于“朋友关系”上,这是十分危险的。在我个人的工作经历中,多次遇到因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过于简单而吃亏上当的事情,甚至有当事人因不签合同而被指为诈骗锒铛入狱的情况,当然其中也有很多是因合同签订不完善而给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提供了机会,这些教训都是极为惨痛的。本文是作者在北京市建委的一次会议上所作报告的讲稿,希望它能够对设备租赁乃至设备买卖的当事人有所帮助。另外,本文主要针对起重设备,但对其他施工设备租赁显然也有参考意义。 全文
■案例:
●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某集团公司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东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东营区鲁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栋,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复兴,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巩贵运,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文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5年XX电子厂将重型机器设备租赁给刘某,租赁期限为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并做了租赁设备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合同约定机器设备不能搬移,如变更设备地址需得到XX电子厂的书面备案,该设备的使用由XX电子厂派员监督,2008年2月,电子厂以刘某自2007年6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未交租金为由起诉刘某拖欠租金,理由是交付机器设备时有清单,刘某至今未有交还机器设备,并称刘某违约将机器设备转移到另一厂房内。 全文
●制衣设备租赁合同案
2004年12月,华昌服装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引进捷报机械厂生产的甲型制衣设备10套。为节省资金投入,华昌服装厂与繁华租赁公司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由繁华租赁公司购买捷报机械厂这10套设备,租给华昌服装厂,租期为5年,租金每年50万元。为此,繁华租赁公司与捷报机械厂提出新制造的丙型制衣设备性能、技术都比甲型设备先进,价格也比较优惠,建议繁华租赁公司改购该设备。双方经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 全文
■诉状: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x号。
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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