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了《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O—11:30 下午13:00—17:3O(不含法定节假日) 咨询电话:024-81054073 传真号码:024-23412350 邮政编码:110001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师范大学隶属辽宁省人民政府,始建于1951年,前身为东北教育学院,1953年更名为沈阳师范学院,是当时东北地区创办最早的两所本科师范院校之一。1965年更名为辽宁第一师范学院,1978年恢复沈阳师范学院校名。2000年,学校成功换建新校园,为学校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2002年,辽宁省政府决定并经教育部批准,沈阳师范学院与辽宁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沈阳师范大学。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 2018〕 57号)要求,设立沈阳市教育研究院(沈阳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为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开展教育发展战略和热点难点问题的科学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 (二)开展学校内涵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健康发展的实践研究,为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专业服务。
【沈阳新东方学校】是中国教育培训著名品牌,校区遍布沈阳,领先的教育培训理念,优秀的教师培训队伍,提供专业、全面、优质的雅思培训、托福培训、新概念英语培训、少儿英语培训。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县(市)、开发区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本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年初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正厅级直属海关。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在奉天省城设立奉天关,历经清朝末期、中华民国、伪满洲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四个历史时期,史称奉天关、奉天税关、沈阳关。 沈阳海关管辖辽宁省内沈阳、抚顺、辽阳、锦州、阜新、葫芦岛、铁岭和朝阳8个市的进出境业务。设有15个正处级内设机构,3个正处级机构(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下设正处级隶属海关单位14个(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沈阳邮局海关、铁西海关、浑南海关、辽中海关、抚顺海关、锦州海关(下设副处级驻港口办事处)、阜新海关、辽阳海关、铁岭海关、辽宁朝阳海关、葫芦岛海关、沈抚新区海关、沈阳海关风险防控分局)。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中心内设机构11个:分别是办公室、人事教育部、法规稽查部、综合计划部、资金筹集部、个人贷款部、财务计划部、科技信息部、审计稽核部、客户服务部、资产保全部,另设机关党委;下设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浑南、于洪、苏家屯、沈北新区、辽中、新民、法库、康平13个管理部和铁路分中心,铁路分中心下设6个科和5个管理部,分别是综合科、财务科、个人贷款科、资金筹集科、科技信息科、审计稽核科、沈阳管理部、大连管理部、锦州管理部、丹东管理部和通辽管理部。
辽宁省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现场会在沈阳召开 严格精准执纪执法 全面提升监督效能 为沈阳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奋楫扬帆正当时——沈阳市2019年纪检监察工作
沈阳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委有关要求,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